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222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26、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代 理 人 楊予銣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張福麟 住○○市○○區○○路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
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
、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為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
明定。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人壽保險之投保紀錄,惟債務人住所
係在高雄市岡山區,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路查詢資料附卷
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PTDV-113-司執-62229-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