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6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駱亭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3,872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駱亭安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民國114年2月28日止,尚積欠如下
消費款:(一)消費本金:59,091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
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
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
分之15。利息計算:3,581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
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
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
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
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
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
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
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
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96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9091元 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ILDV-114-司促-966-2025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