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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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96號 債 權 人 新亞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園 債 務 人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604,31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1-10

SCDV-113-司促-12196-20250110-1

勞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陳利忠 蔡育修 陳孝源 陳宥辰 林捷迎 蔡孟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 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 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 金額,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含積欠薪資、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應徵裁判費 應補繳裁判費 (元以下4捨5入) 1 陳利忠 286,500元 3,090元 1,030元 2 蔡育修 238,125元 2,540元 847元 3 陳孝源 220,695元 2,430元 810元 4 陳宥辰 236,459元 2,540元 847元 5 林捷迎 95,417元 1,000元 333元 6 蔡孟昌 200,695元 2,210元 737元

2025-01-06

TNDV-114-勞補-1-20250106-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261號 債 權 人 梁宏宇 債 務 人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6,76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1-06

SCDV-113-司促-12261-20250106-1

勞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6號 原 告 陳資釉 訴訟代理人 鄭鍵偉 被 告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蒼 住新竹縣○○市○○○路○○段000○ 0號00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萬750元,及自民 國113年11月23日起至起訴前1日113年12月15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254元,合計為8萬1,00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範圍,是以,原告應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33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1/3)=333元,小數點以下4捨 5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2025-01-06

SCDV-114-勞補-36-20250106-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37號 債 權 人 亞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銓 債 務 人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155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1-02

SCDV-113-司促-12337-20250102-2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號 原 告 承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逸 被 告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 陸萬零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2025-01-02

SCDV-114-補-23-20250102-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219號 債 權 人 謝家昌 債 務 人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53,12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2-26

SCDV-113-司促-12219-20241226-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250號 債 權 人 亞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銓 債 務 人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0,637元,及自民國113年12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2-26

SCDV-113-司促-12250-20241226-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32號 債 權 人 展菱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俊 債 務 人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5,599,125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2-23

SCDV-113-司促-11332-20241223-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92號 債 權 人 彭羽辰 債 務 人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32,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2-20

SCDV-113-司促-11892-202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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