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小額信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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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2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嘉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貳佰肆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嘉弘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1月26日起至民國116年11月26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 3月13日止累計225,249元正未給付,其中217,219元為本金 ;7,330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620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17219元 李嘉弘 自民國114年03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2025-03-19

TCDV-114-司促-7620-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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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朱志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零柒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朱志銘於民國112年0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38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16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16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3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 3月13日止累計324,572元正未給付,其中312,351元為本金 ;11,428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朱志銘於民國112年0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34,758 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16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16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3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 3月13日止累計115,507元正未給付,其中110,761元為本金 ;4,053元為利息;6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612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12351元 朱志銘 自民國114年03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3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10761元 朱志銘 自民國114年03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35%計算之利息

2025-03-19

TCDV-114-司促-7612-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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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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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子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玖仟玖佰陸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子哲於民國112年04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4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27日起至民國119年04月2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3日止累計419,5 00元正未給付,其中406,751元為本金;12,749元為利 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二)債務人張子哲於民國113年0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23日起至民國120年01月23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3日止累計130,4 67元正未給付,其中127,585元為本金;2,582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 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7621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06751元 張子哲 自民國114年03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27585元 張子哲 自民國114年03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5-03-19

TCDV-114-司促-7621-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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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偉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捌仟壹佰玖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偉安於民國112年06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02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02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1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2日止累計176,1 67元正未給付,其中171,260元為本金;4,907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二)債務人李偉安於民國112年06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07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0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2日止累計177,6 91元正未給付,其中172,809元為本金;4,882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 息。 (三)債務人李偉安於民國113年09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9月03日起至民國120年09月03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2日止累計29,87 6元正未給付,其中29,129元為本金;747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李偉安於民國113年06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6月11日起至民國120年06月11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88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2日止累計291,0 18元正未給付,其中283,759元為本金;6,959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 利息。 (五)債務人李偉安於民國113年06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6月18日起至民國120年06月18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88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2日止累計28,98 4元正未給付,其中28,371元為本金;613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李偉安於民國111年12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02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02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2日止累計164,4 60元正未給付,其中160,002元為本金;4,458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 息。 (七)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603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1260元 李偉安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72809元 李偉安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9129元 李偉安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283759元 李偉安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8%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28371元 李偉安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8%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160002元 李偉安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2025-03-19

TCDV-114-司促-7603-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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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賈尼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貳萬伍仟肆佰貳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賈尼克於民國112年06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27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06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 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4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2日止累計1,006 ,521元正未給付,其中1,006,054元為本金;467元為利 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二)債務人賈尼克於民國110年0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993,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1月22日起至民國117年01月22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24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2日止累計455,638 元正未給付,其中454,840元為本金;798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賈尼克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26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 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69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2日止累計1,463 ,265元正未給付,其中1,461,184元為本金;2,081元為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 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60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賈尼克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4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54840元 賈尼克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24%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賈尼克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69%計算之利息

2025-03-19

TCDV-114-司促-7601-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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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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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謝芸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柒仟貳佰捌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謝芸茜於民國109年06 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6月04日 起至民國116年06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6.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0日止累計207,288元正未給 付,其中204,002元為本金;3,19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 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42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4002元 謝芸茜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72%計算之利息

2025-03-18

TCDV-114-司促-7421-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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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蘇裕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零貳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蘇裕鈞於民國110年05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11日起至民國117年05月1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3月10日止累計187,029元正未給付,其中184,870元為本 金;2,15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41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4870元 蘇裕鈞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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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3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藍偉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伍佰肆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藍偉誌於民國113年05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5月17日起至民國120年05月1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0日止累計180,5 49元正未給付,其中171,473元為本金;7,794元為利息 ;1,28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43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1473元 藍偉誌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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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語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零肆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語承於民國112年08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08日起至民國115年08月08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0日止累計127,0 48元正未給付,其中121,828元為本金;4,427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416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1828元 林語承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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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蕭麗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參萬貳仟陸佰壹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蕭麗君於民國111年05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99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12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12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9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 3月10日止累計732,610元正未給付,其中717,640元為本金 ;14,477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417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17640元 蕭麗君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91%計算之利息

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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