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宗霖
吳自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零捌佰柒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宗霖於民國102年及107年間邀同債務人吳
自強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4筆,合計
新臺幣(下同)719,367元,其中(1)額度80萬元,約定
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
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9筆,額度合計496,793元,餘
欠408,298元(2)額度10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
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
共動用5筆,額度合計222,574元,餘欠222,574元。
(二)上開借據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
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
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
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
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
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
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4年03月04日)起,改按轉列
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三)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詎債務人吳宗霖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
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
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
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吳自強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乙紙2.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暨,
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共乙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5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30872元 吳自強、吳宗霖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民國114年03月0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630872元 吳自強、吳宗霖 自民國114年03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30872元 吳自強、吳宗霖 自民國113年10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TCDV-114-司促-7553-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