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5,571元,及自民國99年9月1
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08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99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4,768元,及自民國99年9月1
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77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99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180天(含)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180天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SLDV-113-司促-12971-20241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