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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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3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喬楹即吳佳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伍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2年1月4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 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 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 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 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 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3月9日止,帳款尚餘47,858元,及其 中本金47,494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 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 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 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8

TCDV-114-司促-7332-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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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5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凌素雯 債 務 人 陳卉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肆仟捌佰壹拾陸元 ,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8

TCDV-114-司促-7251-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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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80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施亦駿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一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新臺幣貳拾萬元,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參佰貳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2月1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200,000元,到期 日民國114年1月2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 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8

TCDV-114-司票-2380-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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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4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羅文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參拾玖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9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21,83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8

TCDV-114-司促-7340-20250318-1

司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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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曾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陸佰肆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翔於民國111年09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08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08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0日止累計575,649 元正未給付,其中552,890元為本金;22,266元為利息 ;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74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52890元 曾翔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2025-03-18

TCDV-114-司促-7410-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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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9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滄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壹佰柒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捌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下同)一 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下同)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 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 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滄奇於民國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NO:00 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 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 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 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 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 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 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 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2月13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 臺幣156,174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145,827元為自 民國起至民國114年02月13日之消費款,新臺幣9,147元為 循環利息,新臺幣1,200元為違約金。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 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 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8

TCDV-114-司促-7396-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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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64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陳建龍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 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零貳拾 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240,000元,到 期日民國113年12月30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8

TCDV-114-司票-2364-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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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郭昱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壹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郭昱麟於民國112年05月25 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25日起至 民國115年05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0日止累計56,910元正未給付, 其中55,380元為本金;1,53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 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4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380元 郭昱麟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2025-03-18

TCDV-114-司促-7428-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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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6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甘程輔即甘健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伍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參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8年4月17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 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 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 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 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 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 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 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4年3月2日止,帳款尚餘新 臺幣(以下同)125,954元,及其中本金119,331元未按期 繳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3月2日止,帳款尚餘125,954元及其 中本金119,331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 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 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7

TCDV-114-司促-7167-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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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3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紀玠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陸佰捌拾肆元, 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 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紀玠宏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 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 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 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 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 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 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 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7

TCDV-114-司促-7239-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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