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微銀眾信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91-100 筆)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14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張雯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捌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柒仟陸佰玖拾 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違 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 ㈡新臺幣(下同)柒仟參佰柒拾元,及其中陸仟參佰柒拾元 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 以二百四十日為限。 ㈢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壹佰玖拾陸元,及其中壹萬伍仟 壹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 約金,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 ㈣新臺幣(下同)伍仟陸佰元,及其中伍仟元部分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以九十日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12

PCDV-114-司促-3514-20250212-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77號 原 告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被 告 陳秉豐即陳嘉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8,30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7,243元 7,243元 2 利息 6,843元 113年4月16日 113年8月22日 (129/365) 16% 387元 3 違約金 6,843元 113年5月16日 113年8月22日 (99/365) 36.5% 677元 合計 8,307元

2025-02-11

MLDV-113-補-2077-20250211-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1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陳信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570元,及其中5,9 70元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 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 以240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10

ULDV-114-司促-681-20250210-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9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張義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000元,及其中15 ,000元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 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180日為限,並賠 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2-10

MLDV-114-司促-769-20250210-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0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紀奕綺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328元,及如 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2-10

MLDV-114-司促-770-20250210-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4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廖晨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856元,及其中新臺幣10,2 56元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 1000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之計付以90日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2-10

CHDV-114-司促-1264-20250210-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1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王信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673元,及其中新臺幣10,6 73元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 1000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之計付以240日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2-10

CHDV-114-司促-1261-20250210-2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淑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 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應計付懲罰性違約金以一百八十日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5-02-10

TPDV-114-司促-1550-20250210-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2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謝佳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2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262號 編 本金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001 5,600元 5,000元 113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1000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之計付以90日為限 002 5,600元 5,000元 113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1000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之計付以90日為限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2-10

CHDV-114-司促-1262-20250210-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謙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萬玖仟零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 罰性違約金,懲罰性為約金以貳佰肆拾日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5-02-10

TPDV-114-司促-1551-20250210-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