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77號
原 告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被 告 陳秉豐即陳嘉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8,30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7,243元 7,243元 2 利息 6,843元 113年4月16日 113年8月22日 (129/365) 16% 387元 3 違約金 6,843元 113年5月16日 113年8月22日 (99/365) 36.5% 677元 合計 8,307元
MLDV-113-補-2077-2025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