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戴安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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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呂建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㈠115,673元,及其中 108,553元自民國89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計 算之利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㈡14,2 91元,及其中13,713元自89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4%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5-01-07

CYDV-114-司促-158-20250107-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曠昌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401元,及自民國9 5年3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按 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15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300元, 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39,380元,及自95年3月29日起至10 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 付15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 以上者每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07

ULDV-114-司促-3-20250107-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蔡廷弘即蔡其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9,524元,及其中新臺幣67,2 19元自民國95年10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1-07

CHDV-114-司促-160-202501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許國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伍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伍仟零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07

TCDV-114-司促-587-202501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李瑞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零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07

TCDV-114-司促-584-202501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蔡志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壹佰肆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07

TCDV-114-司促-585-202501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呂致榮即呂瑞榮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玖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伍佰壹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柒佰參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 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 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柒拾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按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07

TCDV-114-司促-582-202501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黃進財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捌佰陸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壹佰參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07

TCDV-114-司促-588-202501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黃意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零參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07

TCDV-114-司促-583-202501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蕭金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零玖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 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07

TCDV-114-司促-586-202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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