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更正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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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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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175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債 務 人 陳志宏 陳秋蓉 一、債務人陳志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捌仟貳佰 貳拾玖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志宏之財產強制執行 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秋蓉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20

TCDV-113-司促-37175-202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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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194號 債 權 人 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 法定代理人 龔嘉德 代 理 人 陳靜玫 債 務 人 陳永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20

TCDV-113-司促-37194-202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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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20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楊世瑜 債 務 人 陳儀銜即大滷桶魯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參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20

TCDV-113-司促-37200-202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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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197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周沐貞即周勢俊 蘇德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參拾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捌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20

TCDV-113-司促-37197-202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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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02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廖蓁濡即廖珮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貳佰伍拾肆元,及如附件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9

TCDV-113-司促-37023-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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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07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孟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壹佰捌拾柒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 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 至民國113年09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187元正,迭經 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9

TCDV-113-司促-37072-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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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008號 債 權 人 黃聖平 債 務 人 黃琴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伍仟壹佰壹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9

TCDV-113-司促-37008-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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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1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劉禹彤即劉孟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捌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禹彤即劉孟宜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08日止累 計112,586元正未給付,其中109,470元為消費款;2,61 6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3715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4733元 劉禹彤即劉孟宜 自民國113年12月0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44737元 劉禹彤即劉孟宜 自民國113年12月0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4-12-19

TCDV-113-司促-37159-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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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1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廖平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柒佰陸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廖平全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 民國113年12月13日止累計139,768元正未給付,其中89,7 89元為消費款;49,979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7150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9789元 廖平全 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6%計算之利息

2024-12-19

TCDV-113-司促-37150-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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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1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曾茗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捌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茗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05日止累計32,381 元正未給付,其中29,574元為消費款;1,391元為循環 利息;1,41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7149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574元 曾茗粲 自民國113年12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4-12-19

TCDV-113-司促-37149-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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