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2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佩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壹仟貳佰壹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7年7月
23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4,24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2月
19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55%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7,03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
年11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
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
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0,75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
未償付。四、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
111年4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
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
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6,59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
未償付。五、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
112年3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
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20,88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
金未償付。六、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
國112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
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
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
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71,69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
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82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245元 吳佩倫 自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002 新臺幣57038元 吳佩倫 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55% 003 新臺幣50754元 吳佩倫 自民國114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3% 004 新臺幣56596元 吳佩倫 自民國113年1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005 新臺幣220888元 吳佩倫 自民國113年1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006 新臺幣171693元 吳佩倫 自民國113年1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245元 吳佩倫 暨自民國114年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57038元 吳佩倫 暨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50754元 吳佩倫 暨自民國114年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56596元 吳佩倫 暨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5 新臺幣220888元 吳佩倫 暨自民國114年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6 新臺幣171693元 吳佩倫 暨自民國114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PCDV-114-司促-6829-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