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呈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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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淑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 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應計付懲罰性違約金以一百八十日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5-02-10

TPDV-114-司促-1550-20250210-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謙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萬玖仟零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 罰性違約金,懲罰性為約金以貳佰肆拾日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5-02-10

TPDV-114-司促-1551-20250210-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0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黃亦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6,264元,及其中45 ,264元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 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 金以540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10

ULDV-114-司促-680-20250210-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1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陳信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570元,及其中5,9 70元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 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 以240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10

ULDV-114-司促-681-20250210-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9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張義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000元,及其中15 ,000元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 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180日為限,並賠 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2-10

MLDV-114-司促-769-20250210-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0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紀奕綺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328元,及如 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2-10

MLDV-114-司促-770-20250210-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4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廖晨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856元,及其中新臺幣10,2 56元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 1000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之計付以90日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2-10

CHDV-114-司促-1264-20250210-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1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王信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673元,及其中新臺幣10,6 73元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 1000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之計付以240日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2-10

CHDV-114-司促-1261-20250210-2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2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謝佳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2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262號 編 本金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001 5,600元 5,000元 113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1000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之計付以90日為限 002 5,600元 5,000元 113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1000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之計付以90日為限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2-10

CHDV-114-司促-1262-20250210-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5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游何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172元,及如附件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8

ILDV-114-司促-595-2025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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