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7977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余乾坤
住同上
債 務 人 王衍智 住○○市○○區○○街00號5樓
債 務 人 王雅欽 住同上
居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5
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後為強制執
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
居所係在新北市板橋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
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TYDV-113-司執-137977-2024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