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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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5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張鋐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陸佰捌拾貳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053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872元 張鋐鈞 自民國114年0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135810元 張鋐鈞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13% 違約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135810元 張鋐鈞 自民國113年 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2025-03-20

TNDV-114-司促-5053-20250320-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7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郭鎮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肆佰玖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 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2025-03-20

TNDV-114-司促-5071-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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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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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5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洪婷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貳仟貳佰捌拾玖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052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2380元 洪婷婷 自民國114年0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76899元 洪婷婷 自民國113年04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53% 003 新臺幣223010元 洪婷婷 自民國113年04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22% 違約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76899元 洪婷婷 自民國113年 05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 新臺幣223010元 洪婷婷 自民國113年 05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2025-03-20

TNDV-114-司促-5052-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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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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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5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孫厚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2025-03-20

TNDV-114-司促-5054-20250320-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5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美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零捌佰貳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2025-03-20

TNDV-114-司促-5055-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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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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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水火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6,834元,及自民國105年07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水火於民國94年11月29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 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20

KLDV-114-司促-1482-20250320-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0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薛志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薛志昇於民國110年01月08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 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 ,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0

KSDV-114-司促-4808-20250320-1

司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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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7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林駿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壹仟參佰柒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3-20

TYDV-114-司促-3375-20250320-1

司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7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姚國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肆佰零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3-20

TYDV-114-司促-3377-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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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8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孫祺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03,7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孫祺詠於109年09月0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債務人未依 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 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28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7759元 孫祺詠 自民國111年5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755998元 自民國110年7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755998元 孫祺詠 自民國110年8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2025-03-20

PTDV-114-司促-2286-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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