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8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李羿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0,3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羿旻於111年3月28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款契約
書(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
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債務人未
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
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⒈本金債權:新臺幣69,206元整
。⒉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六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
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
幣1,144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3年11月29日起,以
本金新臺幣69,206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
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
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
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㈡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
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
應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08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9206元 李羿旻 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PTDV-114-司促-2084-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