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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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洪大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貳佰參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大鐘於民國111年05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29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31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31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5日止累計234,2 32元正未給付,其中230,964元為本金;3,268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3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0964元 洪大鐘 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2024-10-21

CHDV-113-司促-11317-202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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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1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吳慶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玖佰零壹元及暨 自民國95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9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吳慶華於民國93年02月26 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 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拒 絕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 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 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 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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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71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呂承謚 債 務 人 鄭百惠即鄭秋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2,276元,及自民國95年9月2 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3,105元,及自民國95年9月 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 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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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5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劉家蓁 債 務 人 楊峻昇 楊晃泉 一、債務人楊峻昇、楊晃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 陸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峻昇前就讀中州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楊 晃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7筆 ,合計借款本金165,09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 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楊峻昇自民國113年4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46,949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 務人楊晃泉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0-18

CHDV-113-司促-11258-2024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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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3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江宏立 債 務 人 楊雅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651元,及其中新臺幣13,2 99元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0-18

CHDV-113-司促-11239-2024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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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46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債 務 人 張嘉顯即張嘉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786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0-18

CHDV-113-司促-11246-2024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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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47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債 務 人 張育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844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0-18

CHDV-113-司促-11247-2024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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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6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劉宗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零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1年5月17日開始與債權人成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 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 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 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17日止,帳款尚餘42,507元,及 其中本金39,890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 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 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 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26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353元 劉宗維 自民國113年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5% 002 新臺幣25537元 劉宗維 自民國113年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2024-10-18

CHDV-113-司促-11260-2024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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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6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許庭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伍佰參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3月10 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0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 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96,083元及相關之利息 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 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6月21 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0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 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3,45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 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 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 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2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6083元 許庭瑜 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03% 002 新臺幣83452元 許庭瑜 自民國113年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0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6083元 許庭瑜 暨自民國113年8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83452元 許庭瑜 暨自民國113年8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024-10-18

CHDV-113-司促-11262-2024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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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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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9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鍾孟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45,986元,及自民國113年7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36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第1期計付新臺幣400元之違約金,逾期第2期計付新臺 幣500元之違約金,逾期第3期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0-17

CHDV-113-司促-11197-202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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