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98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陳正榮
代 理 人 劉乃綺
債 務 人 謝清煌
債 務 人 謝在森(即謝在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謝清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600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
㈡債務人謝在森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在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
權人給付26,6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㈢前開㈠、㈡項所命之給付,債務人若有任何一人向債權人為
一部或全部之給付,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
付義務。
㈣債務人謝在森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在進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謝清煌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異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CYDV-113-司促-10298-20241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