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63號
原 告 葉婉榆
被 告 蔣皓宇
李佳臻
陳承奕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林君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陳俊愷
王凱威
江霈臻
,暫寄押於法務部○○○○○○○○○○○)
蘇益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54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
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
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40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開規定,將本件移送
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TPDM-112-附民-763-20241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