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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補
豐原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105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哲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 995元,應徵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2024-12-23

FYEV-113-豐補-1054-20241223-1

豐補
豐原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1055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勝福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 714元,應徵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2024-12-23

FYEV-113-豐補-1055-20241223-1

豐補
豐原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1056號 原 告 張祐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彥豪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2024-12-23

FYEV-113-豐補-1056-20241223-1

原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05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鈞偉 選任辯護人 李岳洋律師 林蔡承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石政誠 選任辯護人 張明維律師(法律扶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凱 選任辯護人 林彥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廣翰 (另案在法務部○○○○○○○○○執 行中) 選任辯護人 匡伯騰律師(法律扶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湯正諺 指定辯護人 賴昱任義務辯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碩文 選任辯護人 張志全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昌儒 被 告 王盛弘 盧奕丞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2、18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11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上午9時35分 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2024-12-20

TPHM-112-原上訴-205-20241220-1

豐補
豐原簡易庭

返還押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1052號 原 告 張文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敏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元,應徵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2024-12-19

FYEV-113-豐補-1052-20241219-1

豐補
豐原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105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俐妤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8 37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2024-12-19

FYEV-113-豐補-1050-20241219-1

豐簡
豐原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簡字第776號 原 告 萊運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君晏 訴訟代理人 劉志壕 被 告 黄子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3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萬5,04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6月13日向原告承租車牌號碼00 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嗣於113年6月18日 經警方通知原告系爭車輛之駕駛有涉犯肇事逃逸之罪嫌,而 經原告前往協尋系爭車輛時,發現車體有受損之情形,原告 隨即與被告確認車輛損壞範圍。原告因系爭車輛受損,支出 修繕費新臺幣(下同)366,400元,又因車輛送修造成8日營 業損失,以每日租金6,000元計算,營業損失共計48,000元 ,再加上ETC費用640元,共計415,040元。兩造並於113年6 月22日簽立「承租人欠款協議書」,約定被告應於113年6月 30日前給付上開款項,惟被告並未依約給付。為此,爰依契 約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15,040元,及自113年6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行車執照、汽車出租單、小客車租 賃契約、承租人欠款協議書、郵局存證信函為證。又被告對 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是 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民法第736條、第737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 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 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 明權利之效力」。本件雙方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113年6 月22日簽立「承租人欠款協議書」,被告應允於113年6月30 日前賠償415,040元,如未依約清償,並承諾負擔以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此有原告提出之承租人欠款協議書在卷可稽 ,則依前述民法規定,雙方已就此侵權行為債權債務關係達 成和解,原告自應依此和解內容對被告為請求,故本件原告 依協議書內容,請求被告給付415,040元,應有理由。又原 告雖請求被告給付自113年6月30日起算之利息,但因依據原 告提出之承租人欠款協議書記載,被告承諾給付賠償之日期 為113年6月30日,則被告負遲延給付責任之起始日應自113 年6月30日之次日即113年7月1日起算,原告逾此部分之利息 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承租人欠款協議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415,040元,及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2024-12-19

FYEV-113-豐簡-776-20241219-1

豐小
豐原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1094號 原 告 胡伊汝 被 告 羅于清 兼 法定代理人 羅翔嚴 吳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9977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2024-12-19

FYEV-113-豐小-1094-20241219-1

岡小
岡山簡易庭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岡小字第459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曾偉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六 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陸拾貳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2024-12-19

GSEV-113-岡小-459-20241219-1

豐補
豐原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104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福壽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 5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2024-12-19

FYEV-113-豐補-1047-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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