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515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被 告 高惠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
,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
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萬307元(計算式如附表示,元以下四
捨五入),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
,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萬4470元) 1 利息 3萬4470元 113年5月1日 114年2月9日 (285/365) 15% 4037.24元 小計 4037.24元 合計 3萬8507元
3萬8507元+違約金1800元=4萬307元
TPEV-114-北補-515-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