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
聲 請 人 張嘉妤(原名張芷柔)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正薇
附件:
一、郵務送達費:
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51元計算:6人×10份×51元=3,06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
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
封面影本)。
二、債權人清冊:
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
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
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
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
還款證明資料。若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5人,
請按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自行計算郵
務送達費並一併預納之。
三、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
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債務發生原因、積欠債務
原因、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調解之詳細原因
,以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餅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補正聲明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㈠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標示部、所有權
部及他項權利部,缺一不可)。
㈡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請提出聲請人名下車輛之行車執照。
㈢金融商品: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
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
年1月起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
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
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
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
表、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投資
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等文件
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㈣存款: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
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
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
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
(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
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
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
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㈤保險單:
⒈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⒉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
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型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
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
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
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
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⒊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
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
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㈥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㈦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
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㈧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
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
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並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11
年8月起至113年8月止)」及「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即自1
13年8月起迄今)」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㈠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券或
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
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臨
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
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㈢請補正含薪資明細表、薪轉帳戶等(含基本薪資、工資、本
俸、佣金、獎金、津貼,及說明有無扣除勞保、健保費用)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
投資財產計畫收入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
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在內之聲請人所有收入款項。
㈣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
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㈤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
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
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
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
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㈥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
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㈦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
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
、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租屋補助補貼
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
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㈧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
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
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補正聲請人自111年1月起迄今任職新北市私立金成汽車駕駛人訓練班、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賀敦實業有限公司、寶興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群逸有限公司、萬豐行有限公司或其他工作單位之每月薪資明細、薪資單、薪資條(含本薪/底薪/本俸、獎金、加給、津貼、扣項《含法院強制執行扣薪》、實發薪資等各項目及金額),或每月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以及各該薪資轉帳帳戶自111年1月起迄今之歷史交易明細或存摺內頁交易明細。
★聲請人陳報聲請每月收入約16,000元,而聲請人未達法定退
休年齡,為有勞動力之人,應可提高工作收入,請說明每月
收入低於基本工資之理由。
六、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11
年12月至113年12月止)」及「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即自1
13年12月起迄今)」之必要支出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㈠請聲請人確認聲請更生前2年內及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之必要
生活支出,是否以新北市公告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
算?
㈡倘聲請人以高於新北市公告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算,
即應詳列聲請算前2年內及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之每月必要
支出總額、具體項目、各項支出金額及說明其必要性,請本
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逐項向本
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為何?並至少提出
「最近3期」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
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不得
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並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
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
內頁等),及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
實向本院陳報,否則無從認為屬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
不得列入計算必要支出數額。
㈢必要支出含膳食、家庭生活費用(水電瓦斯電話費等支出)
、衣服、教育、交通、醫療就診、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
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
支出之扶養費或其他支出在內之聲請人所有必要支出項目及
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繳款證明、統一
發票等,並不以此為限)。
★依聲請人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收入約16,000元,小於聲請
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必要支出約19,680元後已無餘額,請
釋明支出超過收入部分,如何支應?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製作親屬系統表,並逐
一說明下列事項:
㈠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
?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
㈡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
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
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
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併說明該人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
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
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
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扣押在案?如有,
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
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
書。若有遭扣薪,請敘明自何時起開始遭扣薪、每月遭強制
執行扣薪數額為何,又目前每月是否仍持續遭扣薪與目前每
月遭扣薪前、扣薪後領取之金額分別為何?並請提供相關證
明文件。
九、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
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
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
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
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
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PCDV-114-消債更-7-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