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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8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林瑞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 片語■(送達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片語■(利率)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21

KSDV-114-司促-1358-20250121-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吳雪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 片語■(送達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片語■(利率)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21

KSDV-114-司促-1356-20250121-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4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鄭榮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 片語■(送達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片語■(利率)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21

KSDV-114-司促-1349-20250121-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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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鄭勝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 片語■(送達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片語■(利率)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21

KSDV-114-司促-1350-20250121-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許溫玥瑛(原名:許溫宜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 片語■(送達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片語■(利率)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21

KSDV-114-司促-1369-20250121-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余明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 片語■(送達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片語■(利率)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21

KSDV-114-司促-1360-20250121-1

家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回復原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1月28日113年度婚字第44號、113 年度家親聲字第84號判決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郵局招領通知單未正確黏貼在聲請人指定 送達址之門首或未置放於信箱或其他原因而滅失,導致聲請 人無從知悉本院113年度婚字第44號、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4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之送達日期,聲請人於民國11 3年12月23日方在戶籍址收到系爭判決,因而遲誤上訴期間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回復 原狀等語。 二、按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 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 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 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送達,自 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2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 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 聲請回復原狀;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 應以書狀將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向為裁判之原法 院表明並釋明之,並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同 法第164條第1項及第16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或代 理人必於法定不變期間有所遲誤,始有聲請回復原狀之必要 ,若非遲誤法定不變期間,或該期間尚未起算,即無聲請回 復原狀之餘地。且聲請回復原狀,除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 之訴訟行為外,並應以書狀將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 ,向為裁判之原法院表明並釋明之(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 第739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本院系爭判決於113年12月5日寄存於聲請人之指定送 達址即彰化縣○○市○○路00號處所,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影本在 卷可稽,則依前揭規定,系爭判決應於113年12月15日發生 送達效力,並於翌日即113年12月16日起算上訴之20日不變 期間,則聲請人至遲應於114年1月6日以前對系爭判決提起 上訴(114年1月4日適逢週六)。而聲請人業於113年12月27 日對系爭判決提出上訴之情,此有蓋有本院日期章戳之民事 聲明上訴狀影本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主張其已遲誤上訴期間 乙節,顯有誤會。從而,聲請人之上訴既未遲誤法定上訴期 間,自無聲請回復原狀之必要,聲請人猶為是項聲請,於法 不合,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告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2025-01-20

CHDV-113-家聲-48-20250120-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劉欣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 片語■(送達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片語■(利率)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17

KSDV-114-司促-1135-20250117-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楊叔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 片語■(送達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片語■(利率)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17

KSDV-114-司促-1123-20250117-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8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李佩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 片語■(送達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片語■(利率)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17

KSDV-114-司促-1138-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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