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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彭雅慧 葉蘭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玖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彭雅慧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葉蘭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 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00,829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 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 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彭雅慧自民國113年8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96,89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 葉蘭花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 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37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837元 彭雅慧、葉蘭花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24117元 彭雅慧、葉蘭花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45450元 彭雅慧、葉蘭花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8495元 彭雅慧、葉蘭花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837元 彭雅慧、葉蘭花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4117元 彭雅慧、葉蘭花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45450元 彭雅慧、葉蘭花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8495元 彭雅慧、葉蘭花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3

CHDV-113-司促-13379-20241213-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詹佩菁 詹文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肆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詹佩菁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詹文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 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06,089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 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 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詹佩菁自民國113年8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86,14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 詹文山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 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3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85元 詹文山、詹佩菁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27588元 詹文山、詹佩菁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27588元 詹文山、詹佩菁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27588元 詹文山、詹佩菁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85元 詹文山、詹佩菁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7588元 詹文山、詹佩菁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27588元 詹文山、詹佩菁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27588元 詹文山、詹佩菁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3

CHDV-113-司促-13380-202412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4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妍祺 張尚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參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張妍祺前就讀弘光科 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張尚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共1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50,423元整,並約定於 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 張妍祺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 本金45,53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 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張尚靖為連帶保證人,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 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45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537元 張妍祺、張尚靖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537元 張妍祺、張尚靖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3

TCDV-113-司促-36459-202412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47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育旋 林聖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貳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育旋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林聖 傑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筆,合計借款 本金新臺幣15,07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 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林育旋自民國113年08月07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1,42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林聖傑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471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1420元 林育旋、林聖傑 自民國113年07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1420元 林育旋、林聖傑 自民國113年08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3

TCDV-113-司促-36471-202412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4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楊詠捷 債 務 人 楊尚霖即楊尤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零柒佰捌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楊詠捷前就讀慈明高中時,邀同債務人楊尚霖即 楊尤成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合計 借款本金新臺幣40,72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 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楊詠捷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30,781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楊尚霖即楊尤 成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 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46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361元 楊尚霖即楊尤成、楊詠捷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4140元 楊尚霖即楊尤成、楊詠捷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3140元 楊尚霖即楊尤成、楊詠捷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4140元 楊尚霖即楊尤成、楊詠捷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361元 楊尚霖即楊尤成、楊詠捷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4140元 楊尚霖即楊尤成、楊詠捷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3140元 楊尚霖即楊尤成、楊詠捷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4140元 楊尚霖即楊尤成、楊詠捷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3

TCDV-113-司促-36466-202412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4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李柏聖 李詩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貳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柏聖前就讀新社高中時,邀同債務人李詩涵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合計借款本金 新臺幣26,22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 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李柏聖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19,824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李詩涵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46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99元 李柏聖、李詩涵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7795元 李柏聖、李詩涵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7715元 李柏聖、李詩涵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2915元 李柏聖、李詩涵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99元 李柏聖、李詩涵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7795元 李柏聖、李詩涵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7715元 李柏聖、李詩涵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2915元 李柏聖、李詩涵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3

TCDV-113-司促-36468-202412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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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4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立晙 陳成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貳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陳立晙前就讀弘光科 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成全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共2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43,150元整,並約定於 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 陳立晙自民國113年08月17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 本金19,52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 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陳成全為連帶保證人,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 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46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104元 陳立晙、陳成全 自民國113年07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12425元 陳立晙、陳成全 自民國113年07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104元 陳立晙、陳成全 自民國113年08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12425元 陳立晙、陳成全 自民國113年08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3

TCDV-113-司促-36467-202412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4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怡雯 黃佩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伍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怡雯前就讀慈明高中時,邀同債務人黃佩瑛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合計借款本金 新臺幣42,983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 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陳怡雯自民國113年08月2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21,853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黃佩瑛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4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53元 陳怡雯、黃佩瑛 自民國113年0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20000元 陳怡雯、黃佩瑛 自民國113年0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53元 陳怡雯、黃佩瑛 自民國113年08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0000元 陳怡雯、黃佩瑛 自民國113年08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3

TCDV-113-司促-36469-202412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4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雋 莊佩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壹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雋前就讀沙鹿高工時,邀同債務人莊佩宜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合計借款本 金新臺幣18,68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 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張雋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4,11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莊佩宜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470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9元 張雋、莊佩宜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4570元 張雋、莊佩宜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4570元 張雋、莊佩宜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4570元 張雋、莊佩宜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9元 張雋、莊佩宜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4570元 張雋、莊佩宜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4570元 張雋、莊佩宜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4570元 張雋、莊佩宜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3

TCDV-113-司促-36470-20241213-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2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隋意如 徐榆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捌仟壹佰伍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隋意如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徐榆甯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7筆,合計借款本金 新臺幣348,16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 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 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 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 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 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隋意如自民國113年08月0 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08,153元及如請求標 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債務人徐榆甯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 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32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7043元 徐榆甯、隋意如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 54655元 徐榆甯、隋意如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 54655元 徐榆甯、隋意如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 45450元 徐榆甯、隋意如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新臺幣 45450元 徐榆甯、隋意如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6 新臺幣 45450元 徐榆甯、隋意如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7 新臺幣 45450元 徐榆甯、隋意如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7043元 徐榆甯、隋意如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54655元 徐榆甯、隋意如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 54655元 徐榆甯、隋意如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 45450元 徐榆甯、隋意如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 45450元 徐榆甯、隋意如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6 新臺幣 45450元 徐榆甯、隋意如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7 新臺幣45450元 徐榆甯、隋意如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13

KSDV-113-司促-23227-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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