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逾期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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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138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劉士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暨 違約金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03

TCDV-113-司促-35138-2024120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140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黃宏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捌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及違 約金新臺幣陸仟壹佰壹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03

TCDV-113-司促-35140-2024120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139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沈峻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及違約金 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03

TCDV-113-司促-35139-20241203-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347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張魁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壹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 付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陸佰元及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壹 拾參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4-12-02

TNDV-113-司促-23347-20241202-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03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陳政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671元,及自民國 113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滯納金2,100元及違約金1,367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4-12-02

MLDV-113-司促-8203-20241202-1

雄補
高雄簡易庭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618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被 告 洪若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若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 民國113年9月5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4,848元, 及如附表所示遲延利息、違約金及逾期滯納金,依前揭規定,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8,6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強制換頁==========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 本金 64,848元 2 遲延利息 64,848元 113年2月22日 113年9月4日 16% 5,556.38元 3 違約金 6,485元 4 滯納金 1,800元 合計 78,689.38元

2024-11-29

KSEV-113-雄補-2618-20241129-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148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嚴惠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3,372元,及自民國 113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滯納金1,200元、違約金6,337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 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9

ULDV-113-司促-8148-20241129-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傑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489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新 臺幣1,200元之逾期滯納金及新臺幣2,649元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1-26

SLDV-113-司促-13040-20241126-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37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呂奕文 呂奕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參佰陸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壹仟貳佰元,與 違約金壹仟柒佰參拾陸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5

PCDV-113-司促-31337-20241125-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40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卓聖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參佰陸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壹仟貳佰元,另違 約金參仟參佰參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8

PCDV-113-司促-31340-202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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