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81號
原 告 黃銘德即新泰綜合醫院
訴訟代理人 傅若庭
原告與被告王意晴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萬6,81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羽瑄
SJEV-114-重補-81-20250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