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330號
原 告 劉德露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阿成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1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被告周阿成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3年7月22日死亡,致訴訟
程序當然停止,原告應提出周阿成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聲明其繼
承人應承受本件訴訟,以利續行訴訟。
二、原告應追加聲明請求周阿成之繼承人就本件土地、建物,辦
理繼承登記。
三、提出周阿成之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之法院查詢資料。
四、若有追加被告,應修正起訴狀,並按所有被告(含追加被告
)之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TLEV-113-六簡-330-20241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