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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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42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方唯堤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22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408,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28,316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22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408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2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228,316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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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483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相 對 人 謝立忠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2月17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032,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014,800元,及自民國113年4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2月17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0 32,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18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1,014,8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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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427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盧奇宏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708,000元,其中之新臺幣500,379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 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7 08,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19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500,379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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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40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台灣生態保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明同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26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金額新臺幣42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本票,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27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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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476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相 對 人 駱禹翔 駱何佩琪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15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1,02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879,800元,及自民國113 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1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年8月15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1,02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16日。詎於屆期提示 後,尚有票款本金879,8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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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439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何李錦霞 何佩蓮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新臺幣36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99,200元,及自民國113 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共 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 同)36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17日。詎於屆期提示 後,尚有票款本金199,2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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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436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劉月珍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4月18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84,000元,其中之新臺幣325,6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4月18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84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18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325,6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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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45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吳宜臻 周政良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新臺幣18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8,080元,及自民國113年 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共 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 同)18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22日。詎於屆期提示 後,尚有票款本金28,08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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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43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張俊凱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3,0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731,848元,及自民國113 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 ,00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26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2,731,848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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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489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相 對 人 陳湘庭 陳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25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2,28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200,200元,及自民國11 3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25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2,28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27日。詎於屆期提示 後,尚有票款本金2,200,2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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