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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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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008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羅進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羅進明對第三人鴻順營造有限公 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併請求向勞工保險局函查債務人之 最新投保資料,經查明債務人於第三人之投保,已於民國11 2年4月11日退保,足見債務人目前在第三人鴻順公司無薪資 債權存在,此有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資料在卷足參。又 債權人併請求向勞工保險局、全民健康保險局及法務部高額 壽險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或函詢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函查債務人之勞、健保,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所有保險契約等資料,應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 為地不明之情形。又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嘉義地區,此有債 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 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 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

2024-10-04

TNDV-113-司執-120088-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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