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008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羅進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羅進明對第三人鴻順營造有限公
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併請求向勞工保險局函查債務人之
最新投保資料,經查明債務人於第三人之投保,已於民國11
2年4月11日退保,足見債務人目前在第三人鴻順公司無薪資
債權存在,此有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資料在卷足參。又
債權人併請求向勞工保險局、全民健康保險局及法務部高額
壽險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或函詢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函查債務人之勞、健保,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所有保險契約等資料,應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
為地不明之情形。又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嘉義地區,此有債
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
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
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
TNDV-113-司執-120088-2024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