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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林裴于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36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63,19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 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 60,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14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 款本金263,19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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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簡廷益 相 對 人 時尚廣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喬㳖即莊怡慧 相 對 人 林佶樺 郭語涵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2月4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7,113,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0,488,000元,及自民國1 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2月4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7,113,000元,到期日113年9月20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10,488,0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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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6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葉智臣 葉智淙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22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144,000元,其中之新臺幣67,392元,及自民國113年6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22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144,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23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67,392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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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林志遠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10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24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64,14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 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10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 40,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13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 款本金164,14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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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謝萬曆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月10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2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70,2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月10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20 ,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11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70,2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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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吳家宏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2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8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本票,到期日民國113年1月2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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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林明儀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36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54,7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 60,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1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 款本金254,7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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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李育軒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36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356,58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 60,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16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 款本金356,58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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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蔣劉諺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14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6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348,09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14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60 ,000元,到期日112年11月16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 款本金348,09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3-20

SLDV-114-司票-68-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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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王詩華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4月8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6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15,83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4月8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60 ,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11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115,83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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