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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小
宜蘭簡易庭

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30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魏嘉建 被 告 李宛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零柒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2024-10-24

ILEV-113-宜小-303-20241024-1

湖小
內湖簡易庭

返還借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市○○區○○○路0段0號9樓 訴訟代理人 魏嘉建  住○○市○○○路0段0號9樓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住○○市○○區○○○路0段0號9樓 被   告 趙義文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955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3年10月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182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即起訴狀到院之日起至起訴狀送達被告 之日止之中間利息請求駁回) 。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應由被告給付原告,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2024-10-09

NHEV-113-湖小-955-20241009-1

湖小
內湖簡易庭

返還借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市○○區○○○路0段0號9樓 訴訟代理人 魏嘉建  住○○市○○區○○○路0段0號9樓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住○○市○○區○○○路0段0號9樓 被   告 馮秀珍  住○○市○○區○○○路0段00號3樓(             臺北○○○○○○○○○)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956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3年10月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322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應由被告給付原告,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2024-10-09

NHEV-113-湖小-956-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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