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636號
聲 請 人 杜品珍
相 對 人 黃翔寓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一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WG00
00000)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4月1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WG0000000),內載
新臺幣900,000元,到期日112年3月31日,詎經提示後,尚
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TCDV-113-司票-8636-20241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