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黃蕙芳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91-100 筆)

審附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41號 原 告 陳 瓊 被 告 莊仁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074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2025-03-12

KSDM-114-審附民-241-20250312-1

審附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631號 原 告 王濰霓 被 告 徐嘉澤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61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2025-03-12

KSDM-113-審附民-1631-20250312-1

審附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87號 原 告 謝陳淑英 被 告 鍾其育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案號:113年度審金訴第2038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2025-03-12

KSDM-114-審附民-187-20250312-1

審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7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汪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05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李汪玲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2月8日11時45分許,侵入告訴人陳崑杰所有,與租客邱 崑益同住之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並與當時在該處所 之邱崑益、吳明得及吳佳娟發現爭執,過失導致邱崑益受有 右食指撕裂傷之傷害(過失傷部分另案提起公訴),經警獲報 前往處理,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 入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其告訴已經撤回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案件起訴之程 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252條第5款、第303條第1 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依刑法第308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先敘明 。又本案檢察官係於113年12月20日製作起訴書,告訴人於 同年12月25日具狀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 ),表示因與被告和解而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告訴人之撤 回告訴狀及其上高雄地檢署收文章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25頁 );嗣本案起訴書及卷證迄至114年1月20日始由高雄地檢署 送至本院受理繫屬等情,亦有高雄地檢署114年1月17日雄檢 冠劍113偵20538字第1149005191號函及其上之本院收文章在 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頁),足見告訴人係在檢察官偵查終結 後、繫屬於本院前具狀撤回告訴,是本案在繫屬前即已欠缺 告訴之訴追條件,核屬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2025-03-12

KSDM-114-審易-174-20250312-1

審附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523號 原 告 陳君宜 被 告 徐嘉澤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61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2025-03-12

KSDM-113-審附民-1523-20250312-1

審附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42號 原 告 賴湄玉 被 告 莊仁豪 何育輝 上列被告2人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07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2025-03-12

KSDM-114-審附民-242-20250312-1

審附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16號 原 告 江怡君 被 告 楊凡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傳堯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2025-03-11

KSDM-114-審附民-216-20250311-1

審交附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高如君 劉光彩 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律師 吳孟庭律師 被 告 陳美桃 安得蘆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凱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傳堯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2025-03-11

KSDM-114-審交附民-61-20250311-1

審附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38號 原 告 辛逸昌 地址詳卷 被 告 林威廷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915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翁碧玲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2025-03-11

KSDM-114-審附民-138-20250311-1

審附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50號 原 告 邱于軒 地址詳卷 被 告 林威廷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915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翁碧玲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2025-03-11

KSDM-114-審附民-150-20250311-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