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7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汪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05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李汪玲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2月8日11時45分許,侵入告訴人陳崑杰所有,與租客邱
崑益同住之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並與當時在該處所
之邱崑益、吳明得及吳佳娟發現爭執,過失導致邱崑益受有
右食指撕裂傷之傷害(過失傷部分另案提起公訴),經警獲報
前往處理,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
入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其告訴已經撤回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案件起訴之程
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252條第5款、第303條第1
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依刑法第308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先敘明
。又本案檢察官係於113年12月20日製作起訴書,告訴人於
同年12月25日具狀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
),表示因與被告和解而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告訴人之撤
回告訴狀及其上高雄地檢署收文章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25頁
);嗣本案起訴書及卷證迄至114年1月20日始由高雄地檢署
送至本院受理繫屬等情,亦有高雄地檢署114年1月17日雄檢
冠劍113偵20538字第1149005191號函及其上之本院收文章在
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頁),足見告訴人係在檢察官偵查終結
後、繫屬於本院前具狀撤回告訴,是本案在繫屬前即已欠缺
告訴之訴追條件,核屬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KSDM-114-審易-174-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