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黎小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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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1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黃綉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陸仟柒佰陸拾參 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3-20

TYDV-114-司促-3210-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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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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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78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吳子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440元,及自民國113年10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20

PTDV-114-司促-1978-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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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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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6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舒佳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632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 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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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68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胡小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897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 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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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7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康念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901元,及自民國113年10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88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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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8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吳建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8,503元,及自民國113年10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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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6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林瑞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92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 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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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8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劉馨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704元,及自民國113年10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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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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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8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陳炳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843元,及自民國113年11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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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7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李明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361元,及自民國113年10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20

PTDV-114-司促-1976-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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