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楊正評律師
被 繼承人 林煜庭(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林煜庭(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民國113年2
月18日死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生前最後
住所: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9樓)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
公示催告。
如有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
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本院及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
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
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下: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產
必要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
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交
付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
之移交;又前項第1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
三個月內編製之;第4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
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
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次按「法院依遺產管理人聲請為公
示催告時,除記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外,
並應記載下列事項:㈠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所及處理遺產
事務之處所。㈡報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聲明之期間,並於期
間內應為報明或聲明之催告。㈢因不報明或聲明而生之失權
效果。」,民法第1179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38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林煜庭於113年2月18日死亡,聲
請人前經鈞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2298號裁定選定為遺產管
理人,爰檢具上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依民法第1179條
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與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依法尚無不合,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
第3款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TYDV-113-司家催-141-202411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