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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育瑋 張鎮棠 一、債務人張育瑋、張鎮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 捌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育瑋前就讀華夏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張鎮棠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嗣並 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4 份,金額總計 114, 925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 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48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 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 債務人張育瑋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 86,898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18日,將該筆貸款轉列 催收款項。另債務人張鎮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 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2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6,898元 張育瑋、張鎮棠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86,898元 張育瑋、張鎮棠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6,898元 張育瑋、張鎮棠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0

PCDV-114-司促-5228-20250310-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羅元嶸 債 務 人 王凱宜 王鈺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伍佰零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就王碩鋐之請求,因該員於債權 人聲請前業已死亡,該部分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請求之事項一、債務人王凱宜、王碩鋐、王鈺寧應連帶給付 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268,503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 違約金。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等連帶負擔。事實及理 由一、緣借款人王凱宜於就讀真理大學時,邀同王碩鋐、王 鈺寧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 乙紙(利息利率、逾期 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 一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 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 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 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 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 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惟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268,503元整及如附表所載 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 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等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王碩鋐、王鈺寧既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 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 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 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證物:證一:借據影本乙份證二 :就學貸款利率表乙份證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乙份釋明 文件:如上所述。 三、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22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8503元 王凱宜、王鈺寧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19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68503元 王凱宜、王鈺寧 自民國114年0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8503元 王凱宜、王鈺寧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0

PCDV-114-司促-5221-20250310-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晨嘉 劉瑾芳 一、債務人吳晨嘉、劉瑾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 參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晨嘉前就讀私立南強工商邀同債務人劉瑾芳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嗣並簽 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3 份,金額總計 99,905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 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36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 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 務人吳晨嘉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 64,372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 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18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 收款項。另債務人劉瑾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 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 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4,372元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 64,372元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附表(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4,372元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10

CTDV-114-司促-2448-20250310-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周季瑤 債 務 人 許弘鈞即黃家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陸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債權人對債務人許淑美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家黌前就讀東海高中邀同債務人許淑美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 為新臺幣(下同)15,048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 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分期 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 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黃家黌自113年10月1日起 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3,364元未還,經聲請人 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許淑美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 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 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 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 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核債務人許淑美戶籍設於三重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 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 之,依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許淑美之聲請應予駁 回。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許弘鈞即黃家黌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 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7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3364元 許弘鈞即黃家黌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23日止 年息1.775% 001 13364元 許弘鈞即黃家黌 自民國114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364元 許弘鈞即黃家黌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7

PCDV-114-司促-5770-20250307-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周季瑤 債 務 人 吳穎榛即吳龍君 債 務 人 吳定崗即吳常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捌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龍君前就讀黎明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吳常得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 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18,18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 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吳龍君自113年10 月1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18,180元未還 ,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吳 常得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 達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 :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77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18180元 吳穎榛即吳龍君、吳定崗即吳常得 自民國113年9月19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23日止 年息1.775% 001 118180元 吳穎榛即吳龍君、吳定崗即吳常得 自民國114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8180元 吳穎榛即吳龍君、吳定崗即吳常得 自民國113年10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7

PCDV-114-司促-5773-20250307-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周季瑤 債 務 人 劉怡辰 張恩雪即張麗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零捌佰貳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怡辰前就讀穀保家商邀同債務人張麗雪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 為新臺幣(下同)81,00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 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分期 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 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劉怡辰自113年9月26日起 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0,825元未還,經聲請人 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張麗雪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 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 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1. 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76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0825元 劉怡辰、張恩雪即張麗雪 自民國113年8月26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23日止 年息1.775% 001 40825元 劉怡辰、張恩雪即張麗雪 自民國114年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825元 劉怡辰、張恩雪即張麗雪 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7

PCDV-114-司促-5767-20250307-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7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周季瑤 債 務 人 羅云妤 古惠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壹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羅云妤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古惠 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 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8,617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 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羅云妤自113年10 月1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8,617元未還, 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古惠 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 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 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 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釋明 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77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8617元 古惠玟、羅云妤 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23日止 年息1.775% 001 48617元 古惠玟、羅云妤 自民國114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617元 古惠玟、羅云妤 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7

PCDV-114-司促-5772-20250307-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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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7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周季瑤 債 務 人 潘蓁貞 黃育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玖佰肆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潘蓁貞前就讀黎明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黃育秀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 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81,706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 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潘蓁貞自113年10 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55,945元未還, 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育 秀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 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 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 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 命令。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利 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7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55945元 黃育秀、潘蓁貞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23日止 年息1.775% 001 155945元 黃育秀、潘蓁貞 自民國114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5945元 黃育秀、潘蓁貞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7

PCDV-114-司促-5771-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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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周季瑤 債 務 人 劉梓佟 鄭韶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參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梓佟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鄭韶華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 總計為新臺幣(下同)95,934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 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劉梓佟自113年9月23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95,934元未還,經聲 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鄭韶華既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 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 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76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95934元 劉梓佟、鄭韶華 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23日止 年息1.775% 001 95934元 劉梓佟、鄭韶華 自民國114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5934元 劉梓佟、鄭韶華 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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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王薇淇 債 務 人 張家瑜 鄭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伍佰捌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張家瑜於就讀景文科技 大學時,邀同鄭淑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1紙(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 詳見釋明文件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 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 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 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 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放款借據第一節第六條),前項所定本 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 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訖今尚結欠本金231,581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 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 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鄭淑華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 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依民事訴 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31,581元 張家瑜、鄭淑華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24日止 年息1.775% 001 231,581元 張家瑜、鄭淑華 自民國114年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1,581元 張家瑜、鄭淑華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7

PCDV-114-司促-5778-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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