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潮小字第593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周文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114年1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709元,及其中4,769元自113
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40,947元,及其中16,765元自113年1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
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
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電信契約及債權
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CCEV-113-潮小-593-20250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