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紅
黃華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4,331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16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4,331元 黃華如、鍾紅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0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七七五 001 新臺幣134,331元 黃華如、鍾紅 自民國113年11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4,331元 黃華如、鍾紅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鍾紅前就讀致理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致理
技術學院進修部、致理科技大學進修部 邀同債務人黃華如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嗣並簽
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8 份,金額總計 185,06
2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
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96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
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
務人鍾紅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
尚欠本金 134,331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
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1月08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
收款項。另債務人黃華如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
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
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
率資料表
SLDV-114-司促-167-2025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