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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3571號 債 權 人 蘇立欣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江銘瑜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 明定,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所有車輛、對 第三人台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醋公司)之薪資債權 ,但就上開車輛並未指明所在地,第三人台醋公司之事務所 地則位於臺北市大同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 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2024-10-07

PCDV-113-司執-143571-20241007-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805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劉名峰 債 務 人 阮禮英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亦有明定,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 行程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並陳明因債務 人財產不明,聲請代查債務人之郵局帳戶、勞保投保單位等 資料,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 形,查債務人之戶籍設於桃園市龜山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2024-10-07

PCDV-113-司執-148052-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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