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包念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4,962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包念祖於民國107年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2月13日起至民國120年8月13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4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
18日止累計74,962元正未給付,其中73,166元為本金;1,79
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9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73166元 包念祖 自民國114年2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44%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ILDV-114-司促-928-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