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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方凱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297元,及其中新臺幣46,6 14元,自民國114年02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 臺幣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方凱立於民國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NO:000 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 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 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 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 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2月06日止共計消費簽 帳新臺幣50,066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46,614元為自 民國起至民國114年02月06日之消費款,新臺幣2,376元為循 環利息,新臺幣1,076元為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18

KLDV-114-司促-1402-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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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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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9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沈佳涓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977元,及其中新臺幣21,3 40元,自民國114年02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 臺幣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沈佳涓於民國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NO:000 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 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 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 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 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2月04日止共計消費簽 帳新臺幣22,977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21,340元為自 民國起至民國114年02月04日之消費款,新臺幣1,637元為循 環利息,新臺幣0元為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18

KLDV-114-司促-1399-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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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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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3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楊智雄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9,867元,及其中新臺幣116 ,172元,自民國114年0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 新臺幣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 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 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智雄於民國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N 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 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 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 ,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 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 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 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2月13日止共計消費 簽帳新臺幣119,867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116 ,172元為自民國起至民國114年02月13日之消費款, 新臺幣3,695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0元為違約金。故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 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 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18

KLDV-114-司促-1431-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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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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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許美銹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9,197元,及其中新臺幣47,9 16元,自民國114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 幣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 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 約金新臺幣500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美於民國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NO :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 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 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 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 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 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 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 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1月26日止共計消費 簽帳新臺幣49,197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47,9 16元為自民國起至民國114年01月26日之消費款,新 臺幣1,281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0元為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18

KLDV-114-司促-1404-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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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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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0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邱凰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壹佰參拾參點零零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零壹拾參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 十四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 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 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 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凰曦於民國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N O: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 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 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 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 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 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 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 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 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 稽(證一)。(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1月29 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幣64,133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 幣59,013元為自民國起至民國114年01月29日之消費款,新 臺幣5,120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0元為違約金。故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 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8

KSDV-114-司促-4605-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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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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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1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許峰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貳佰伍拾肆點零零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肆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 十四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參 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 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 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峰嘉於民國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N 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 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 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 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 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 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 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 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 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 稽(證一)。(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2月04 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幣53,254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 幣50,464元為自民國起至民國114年02月04日之消費款,新 臺幣2,790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0元為違約金。故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 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8

KSDV-114-司促-4610-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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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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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1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廖文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參仟參佰零貳點零零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零肆拾壹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 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 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 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 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廖文億於民國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N 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 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 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 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 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 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 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 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 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 稽(證一)。(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1月14 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幣102,852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 臺幣99,041元為自民國起至民國114年01月14日之消費款, 新臺幣3,111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700元為違約金。故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 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8

KSDV-114-司促-4613-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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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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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1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黃永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捌佰貳拾點零零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 十四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參 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 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 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永鈞於民國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N 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 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 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 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 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 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 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 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 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 稽(證一)。(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2月04 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幣87,820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 幣78,443元為自民國起至民國114年02月04日之消費款,新 臺幣8,877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500元為違約金。故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 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8

KSDV-114-司促-4612-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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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1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鐘明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玖佰陸拾玖點零零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貳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下 同)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 幣(下同)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 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 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鐘明展於民國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N 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 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 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 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 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 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 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 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 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 稽(證一)。(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1月09 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幣206,969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 臺幣191,236元為自民國起至民國114年01月09日之消費款, 新臺幣15,726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7元為違約金。故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 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8

KSDV-114-司促-4614-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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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0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玉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零伍拾陸點零零元 ,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下同)一百 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下同)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 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 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玉梅於民國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N 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 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 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 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 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 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 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 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 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 稽(證一)。(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1月26 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幣105,056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 臺幣89,963元為自民國起至民國114年01月26日之消費款, 新臺幣15,093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0元為違約金。故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 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8

KSDV-114-司促-4607-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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