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循環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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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8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式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9,7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式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3月10日止累計49,725元正未給付,其中 48,597元為消費款;1,12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179元 黃式宇 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2.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2,418元 黃式宇 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17

NTDV-114-司促-1588-20250317-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吳沛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81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吳沛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06日止累計23,814元正未給付,其 中19,382元為消費款;4,432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2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382元 吳沛辰 自民國114年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2025-03-14

PTDV-114-司促-1253-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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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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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1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蔡宥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4,4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蔡宥鋐〈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 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 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 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 ㈡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 ,自民國11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14年1月21日止,尚結欠新 臺幣99,824元消費款、新臺幣3,407元循環利息、新臺幣1,2 00元費用(含逾期費),總計新臺幣104,431元整未為清償〈證 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 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3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9824元 蔡宥鋐 自民國114年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2025-03-14

PTDV-114-司促-1371-20250314-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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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7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謝妙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140元,及其中新臺幣29,5 13元自民國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 臺幣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謝妙珍於民國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NO:000000 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 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 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 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 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 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 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㈡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2月13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 幣33,140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29,513元為自民國起 至民國114年2月13日之消費款,新臺幣2,887元為循環利息 ,新臺幣740元為違約金。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 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 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14

NTDV-114-司促-1574-20250314-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7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林忠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5,239元,及其中新臺幣60,7 14元自民國114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 臺幣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忠正於民國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NO:000000 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 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 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 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 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 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 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㈡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2月6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幣 65,239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60,714元為自民國起至 民國114年2月6日之消費款,新臺幣4,525元為循環利息,新 臺幣0元為違約金。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 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14

NTDV-114-司促-1572-20250314-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6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楊志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025元,及其中新臺幣37,8 38元自民國114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 臺幣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楊志煒於民國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NO:000000 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 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 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 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 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 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 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㈡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2月4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幣 39,726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37,838元為自民國起至 民國114年2月4日之消費款,新臺幣1,388元為循環利息,新 臺幣500元為違約金。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 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 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14

NTDV-114-司促-1568-20250314-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7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林俊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341元,及其中新臺幣22,4 05元自民國114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 臺幣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俊吉於民國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NO:000000 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 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 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 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 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 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 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㈡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1月26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 幣25,341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22,405元為自民國起 至民國114年1月26日之消費款,新臺幣1,736元為循環利息 ,新臺幣1,200元為違約金。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14

NTDV-114-司促-1573-20250314-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7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王慧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174元,及其中新臺幣29,9 32元自民國114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 臺幣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慧欣於民國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NO:000000 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 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 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 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 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 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 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㈡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2月6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幣 31,441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29,932元為自民國起至 民國114年2月6日之消費款,新臺幣309元為循環利息,新臺 幣1,200元為違約金。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 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 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14

NTDV-114-司促-1570-20250314-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7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蔡銘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4,225元,及其中新臺幣50,8 83元自民國114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 臺幣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蔡銘益於民國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NO:000000 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 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 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 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 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 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 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㈡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2月6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幣 52,335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50,883元為自民國起至 民國114年2月6日之消費款,新臺幣952元為循環利息,新臺 幣500元為違約金。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 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14

NTDV-114-司促-1571-20250314-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文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陸仟玖佰陸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文元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1日止累計1,196,962元正 未給付,其中266,563元為消費款;926,799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4381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66563元 李文元 自民國114年02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5%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3

KSDV-114-司促-4381-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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