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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369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相 對 人 陳銘杰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7月2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8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42,07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7月25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8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6月1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 款本金42,075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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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282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 對 人 朱家煒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2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6,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8,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23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6,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 款本金18,0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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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742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傅琦彥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63,000元,其中之新臺幣57,25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6 3,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16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57,25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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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061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楊禎榮即幸福複合式餐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1月7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5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14,06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2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1月7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7月12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114,06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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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70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陳寶元即詮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62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369,305元,及自民國113年4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1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6 2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7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1,369,305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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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41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宋豪亮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2月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6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97,15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2月1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6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2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297,15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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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292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 對 人 白梅松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8月16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97,040元,其中之新臺幣6,568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8月16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97 ,04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3月10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6,568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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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146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陳忠慶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46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301,76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 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4 6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19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301,76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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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41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郭耿銘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22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8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00,035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22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8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3月28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100,035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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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221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相 對 人 褚駿霆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7月2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5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1,02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7月25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5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20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21,02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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