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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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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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賴韋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6,123元,及其中62 ,535元自民國114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05

HLDV-114-司促-800-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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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4號 債 權 人 張美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花蓮縣按摩業職業工會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前項聲請事件,法院應於七日內裁定之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勞資爭 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應向 管轄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後,聲請人得執之為執行名 義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因之,聲請人依上開程序取得有 效執行名義後,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聲請支付命令,即應認無 權利保護之必要。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 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之規定 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花蓮縣按摩業職業工會積欠特休假未休 工資新臺幣80,665元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查,債權 人與債務人間之勞資爭議,已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經花蓮 縣政府勞資調解成立,債務人同意給付債權人如上開請求金 額,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乙紙影 本在卷可憑。是以,兩造既於勞資爭議調解程序就債務人應 給付上開金額之工資予債權人成立調解,倘債務人未依調解 內容履行,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逕得持該勞資調解紀錄向 管轄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後,即得據之對債務人之責 任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以維護權益,無再以相同請求原因事 實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聲請人就同一債權再聲請支付命令 ,核屬無權利保護必要,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2025-03-05

HLDV-114-司促-334-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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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3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高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839元,及自民國1 0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05

HLDV-114-司促-837-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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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楊若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56,651元,及其中3 43,216元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3.72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05

HLDV-114-司促-844-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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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蔣佳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2,138元,及其中1 19,656元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6.1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05

HLDV-114-司促-845-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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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李玟嬑 李天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39,276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9,276元 李玟嬑、李天星 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775%計收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9,276元 李玟嬑、李天星 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05

HLDV-114-司促-795-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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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1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劉淼超 債 務 人 廖國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3,011元,及其中78 ,072元自民國114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05

HLDV-114-司促-816-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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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仁德 債 務 人 蔡承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72,820元,及自 民國114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05

HLDV-114-司促-887-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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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牡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1,236元,及其中60 ,202元自民國114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7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05

HLDV-114-司促-796-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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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3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洪仕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541元,及自民國1 04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05

HLDV-114-司促-834-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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