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更正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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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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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008號 債 權 人 黃聖平 債 務 人 黃琴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伍仟壹佰壹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9

TCDV-113-司促-37008-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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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15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郭芷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貳佰伍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郭芷淇於民國112年10 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27日 起至民國115年10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3日止累計148,251元正未 給付,其中145,405元為本金;2,75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 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71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5405元 郭芷淇 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2024-12-19

TCDV-113-司促-37154-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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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006號 聲 請 人 廖芳筠 債 務 人 力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9

TCDV-113-司促-37006-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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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98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邱仁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壹佰玖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2年12月4日開始與債權人成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 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 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 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 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 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11月27日止,帳款尚 餘新臺幣(以下同)64,190元,及其中本金60,000元未按 期繳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7日止,帳款尚餘64,190元及其 中本金60,000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 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8

TCDV-113-司促-36982-202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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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90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蘇佑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捌拾貳元,及如 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8

TCDV-113-司促-36906-202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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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94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歐昭廷 債 務 人 許蕎茵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參佰玖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四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零陸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8

TCDV-113-司促-36946-202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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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913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孟芮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參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8

TCDV-113-司促-35913-2024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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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91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岳子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伍拾壹元,及如 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延遲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8

TCDV-113-司促-36913-202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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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95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張金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陸佰肆拾參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七一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七 年五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三點九四二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8

TCDV-113-司促-36953-202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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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99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興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興合於92年08月1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 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 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994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2888元 陳興合 自民國94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5% 002 新臺幣187112元 陳興合 自民國96年08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2888元 陳興合 自民國95年0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187112元 陳興合 自民國96年09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2024-12-18

TCDV-113-司促-36994-202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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