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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陳文信 代 理 人 劉興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1,15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 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5人×10份×43元-1,00 0元=1,15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補正資料: (一)請提出聲請人「完整」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 (二)請陳報聲請人所領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勞保失能一次給付之 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 (三)請提出聲請人身心障礙證明書。 三、財產方面:   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汽、機車之行車執照,並陳報該車輛目前 二手市值為何。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四、收入方面:   請提出聲請人領取之失能險每月2萬元之入帳收入及目前遭 扣押之相關資料。 五、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除所領取之身障補助5,437元外,有無領取其 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補助、租屋補助、教育補助 、交通補助、失業補助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 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 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 明之。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1年11月22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 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七、商業保險部分: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 、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保險公司出具之 保單價值證明書(若無價值,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 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 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 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11月21日止)財產變 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 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2024-12-02

CYDV-113-消債更-276-20241202-1

消債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林子郁 代 理 人 莊安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2,44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 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8人×10份×43元-1,00 0元=2,44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若未投保 勞保,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三、財產方面:   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汽、機車之行車執照,並陳報該車輛目前 二手市值為何。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四、收入方面: (一)請陳報聲請目前從事何工作?每月收入數額為何?並請提出 在職證明書及收入之相關入帳資料。 (二)請陳報聲請人111、112年度總和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 載之「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收入」之收入來源 為何?實際收入數額為何?若為股票,應陳報股票現值之相 關資料。 五、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補助、 租屋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兒 少津貼、育兒津貼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 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 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1年11月8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 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七、商業保險部分: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 、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保險公司出具之 保單價值證明書(若無價值,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 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 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 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11月7日止)財產變 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 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2024-12-02

CYDV-113-消債更-275-20241202-1

消債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林讌如 代 理 人 邱創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更生程 序事件,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果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720元(註: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的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聲請費 1,000元。計算式:4人10份43元-1,000元=720元)。 二、重新提出財產清冊,載明目前全部的財產現況【包含土地、 房屋、汽車、大型重型機車(排氣量250cc或40馬力以上) 、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支票存款、股票、債券、基金 、期貨與其他有價證券、黃金、鑽石、珠寶以及數額在10,0 00元以上的現金,或價值在10,000元以上的其他物品(註: 例如古董、字畫、名牌皮包等。家庭用的器具、個人手機、 電腦及普通機車等生活上必需的用品,無須記載)】;如果 有將財產寄託或信託於第三人、或是借款給予第三人之債權 、或對於第三人為事業或產業的投資,應載明寄託或信託財 產價額、債權金額、投資金額,並應合計全部資產價值的總 數額。 三、陳報於郵局、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存款之 全部存摺在最近二年內(自民國111年11月29日至113年11月 28日)之交易明細影本【包含存摺的封面及內頁;不可跳頁 影印。註:全部的金融機構存摺都必須陳報。如果最近二年 內無交易往來者:必須影印存摺最後交易日期的結餘金額明 細資料;其中如果有存摺已遺失者,應即向金融機構申請補 發存摺或申請最後交易日期的往來明細資料】。如果有投保 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或是兼具儲蓄性質的商業型終身醫療健 康保險,而且保險契約現在仍屬有效者,應並陳報保險公司 的名稱、投保日期、保險金額與投保項目,及提出保險契約 書影本;並應說明如果現在終止保險契約,得取回解約金的 數額是多少。 四、以列表說明方式,陳報聲請人向各債權人借款的原因、取得 貸款的日期、取得金額、實際的用途(即資金流向)、已經 清償本金的數額,與尚欠本金的數額,及各筆借款金額計算 利息所約定的利率。並應說明停止清償的日期、停止清償的 原因,及就停止清償原因為具體釋明,並提出可供法院參酌 的證明資料。 五、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的工作項目,每月收入的金額(含薪資 、執業或營業收入、政府補助金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收入), 及支出的項目(含生活費、扶養費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支出) 與每月支出的金額,並提出更生償還計劃書。其中如果已在 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或前置調解聲請狀中已經載明者 ,得免重複記載,惟仍應提出更生償還的計劃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2024-11-29

CYDV-113-消債更-285-20241129-1

消債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郭濃諠 代 理 人 董怡辰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壹、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再按聲請 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8 條定有明文。 貳、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積欠債務總額1,991,162元,前經與最大債權銀行前 置協商不成立。聲請人於晟宏五金行工作,每月收入27,117 元,另外每月固定領取殘障補助4,049元,故每月收入約31, 166元,每月必要支出17,076元。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 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故聲請更生。 參、經查:  一、聲請人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聲請更生,業據提出戶籍 謄本影本、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債權人清 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務人清單、財產增減變動表、 更生償還計畫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裕富數位資 公司債權查詢系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交易明細、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 、身心障礙證明、存摺影本、保單價值資訊、薪資袋等為 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勞保資料、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相 關集保帳戶往來明細資料、向各家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等資料,向債權人查詢聲請人債務餘額、 向彰化縣政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彰化縣彰化巿公所查 詢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救助、補助或年金;向財政部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查詢聲請人近2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 報書、核定通知書及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並有上開各單位 、銀行及保險公司函覆資料在卷可稽。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收入27,117元,然依聲請人提出之薪 資袋,實際薪資應為27,470元,聲請人每月領有身障補助 4,049元,故聲請人每月收入為31,519元。而聲請人主張 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7,076元,未逾臺灣省113年度最低 生活費標準14,230元之1.2倍,應屬可採。則聲請人每月 收入31,519元,扣除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後 ,每月有餘額14,443元可供清償。又聲請人之無擔保債權 總額為2,229,387元(如附表所示)。倘以14,443元清償2,2 29,387元之債務,上開債務總額約12.86年(計算式:2,22 9,387元÷14,443元÷12個月≒12.86年)可清償完畢。而查, 聲請人為00年0月0日生,現年36歲,此有卷附戶籍謄本可 稽,距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29年,是本件於客觀上 尚難認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情事之存在。 肆、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依其收支及財產狀況,衡酌所積欠之 債務數額觀之,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其更生之聲請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不合,且其情形 又屬無從補正,依首揭法條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蘇湘凌 附表                           標號 債權人 金額(元) 備註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06,153元 債權人陳報(卷第183頁) 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0,646元 債權人陳報(卷第273頁) 3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77,844元 債權人陳報(卷第239頁) 4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514,744元 債權人陳報(卷第329頁) 合計 2,229,387元

2024-11-27

CHDV-113-消債更-137-20241127-1

消債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黃百崧 代 理 人 陳柏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3,730元(註:按債權人及 債務人的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聲請 費1,000元。計算式:11人10份43元-1,000元=3,730元) 。 二、重新提出財產清冊,載明目前全部的財產現況【包含土地、 房屋、汽車、大型重型機車(排氣量250cc或40馬力以上) 、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支票存款、股票、債券、基金 、期貨與其他有價證券、黃金、鑽石、珠寶以及數額在10,0 00元以上的現金,或價值在10,000元以上的其他物品(註: 例如古董、字畫、名牌皮包等。家庭用的器具、個人手機、 電腦及普通機車等生活上必需的用品,無須記載)】;如果 有將財產寄託或信託於第三人、或是借款給予第三人之債權 、或對於第三人為事業或產業的投資,應載明寄託或信託財 產價額、債權金額、投資金額,並應合計全部資產價值的總 數額。 三、陳報於郵局、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存款之 全部存摺在最近二年內(自民國111年11月27日至113年11月 26日)之交易明細影本【包含存摺的封面及內頁;不可跳頁 影印。註:全部的金融機構存摺都必須陳報。如果最近二年 內無交易往來者:必須影印存摺最後交易日期的結餘金額明 細資料;其中如果有存摺已遺失者,應即向金融機構申請補 發存摺或申請最後交易日期的往來明細資料】。如果有投保 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或是兼具儲蓄性質的商業型終身醫療健 康保險,而且保險契約現在仍屬有效者,應並陳報保險公司 的名稱、投保日期、保險金額與投保項目,及提出保險契約 書影本;並應說明如果現在終止保險契約,得取回解約金的 數額是多少。 四、以列表說明方式,陳報聲請人向各債權人借款的原因、取得 貸款的日期、取得金額、實際的用途(即資金流向)、已經 清償本金的數額,與尚欠本金的數額,及各筆借款金額計算 利息所約定的利率。並應說明停止清償的日期、停止清償的 原因,及就停止清償原因為具體釋明,並提出可供法院參酌 的證明資料。 五、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的工作項目,每月收入的金額(含薪資 、執業或營業收入、政府補助金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收入), 及支出的項目(含生活費、扶養費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支出) 與每月支出的金額,並提出更生償還計劃書。其中如果已在 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或前置調解聲請狀中已經載明者 ,得免重複記載,惟仍應提出更生償還的計劃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2024-11-27

CYDV-113-消債更-283-20241127-1

消債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林建豪 代 理 人 李奇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曉沛、黃泰明間 聲請更生程序事件,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果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聲請。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720元(註: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的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聲請費 1,000元。計算式:4人10份43元-1,000元=720元)。 二、重新提出財產清冊,載明目前全部的財產現況【包含土地、 房屋、汽車、大型重型機車(排氣量250cc或40馬力以上) 、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支票存款、股票、債券、基金 、期貨與其他有價證券、黃金、鑽石、珠寶以及數額在10,0 00元以上的現金,或價值在10,000元以上的其他物品(註: 例如古董、字畫、名牌皮包等。家庭用的器具、個人手機、 電腦及普通機車等生活上必需的用品,無須記載)】;如果 有將財產寄託或信託於第三人、或是借款給予第三人之債權 、或對於第三人為事業或產業的投資,應載明寄託或信託財 產價額、債權金額、投資金額,並應合計全部資產價值的總 數額。 三、陳報於郵局、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存款之 全部存摺在最近二年內(自民國111年11月20日至113年11月 19日)之交易明細影本【包含存摺的封面及內頁;不可跳頁 影印。註:全部的金融機構存摺都必須陳報。如果最近二年 內無交易往來者:必須影印存摺最後交易日期的結餘金額明 細資料;其中如果有存摺已遺失者,應即向金融機構申請補 發存摺或申請最後交易日期的往來明細資料】。如果有投保 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或是兼具儲蓄性質的商業型終身醫療健 康保險,而且保險契約現在仍屬有效者,應並陳報保險公司 的名稱、投保日期、保險金額與投保項目,及提出保險契約 書影本;並應說明如果現在終止保險契約,得取回解約金的 數額是多少。 四、以列表說明方式,陳報聲請人向各債權人借款的原因、取得 貸款的日期、取得金額、實際的用途(即資金流向)、已經 清償本金的數額,與尚欠本金的數額,及各筆借款金額計算 利息所約定的利率。並應說明停止清償的日期、停止清償的 原因,及就停止清償原因為具體釋明,並提出可供法院參酌 的證明資料。 五、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的工作項目,每月收入的金額(含薪資 、執業或營業收入、政府補助金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收入), 及支出的項目(含生活費、扶養費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支出) 與每月支出的金額,並提出更生償還計劃書。其中如果已在 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或前置調解聲請狀中已經載明者 ,得免重複記載,惟仍應提出更生償還的計劃書。 六、提出受扶養人黃垣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111 年度、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2024-11-27

CYDV-113-消債更-284-20241127-1

消債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陳桓萱 代 理 人 江昱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 ,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 請。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重新提出財產清冊,載明目前全部的財產現況【包含土地、 房屋、汽車、大型重型機車(排氣量250cc或40馬力以上) 、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支票存款、股票、債券、基金 、期貨與其他有價證券、黃金、鑽石、珠寶以及數額在10,0 00元以上的現金,或價值在10,000元以上的其他物品(註: 例如古董、字畫、名牌皮包等。家庭用的器具、個人手機、 電腦及普通機車等生活上必需的用品,無須記載)】;如果 有將財產寄託或信託於第三人、或是借款給予第三人之債權 、或對於第三人為事業或產業的投資,應載明寄託或信託財 產價額、債權金額、投資金額,並應合計全部資產價值的總 數額。 二、陳報於郵局、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存款之 全部存摺在最近二年內(自民國111年11月21日至113年11月 20日)之交易明細影本【包含存摺的封面及內頁;不可跳頁 影印。註:全部的金融機構存摺都必須陳報。如果最近二年 內無交易往來者:必須影印存摺最後交易日期的結餘金額明 細資料;其中如果有存摺已遺失者,應即向金融機構申請補 發存摺或申請最後交易日期的往來明細資料】。如果有投保 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或是兼具儲蓄性質的商業型終身醫療健 康保險,而且保險的契約現在仍屬有效者,應並陳報保險公 司的名稱、投保日期、保險金額與投保項目,及提出保險契 約書影本;並應說明如果現在終止保險契約,得取回解約金 的數額是多少。 三、以列表說明方式,陳報聲請人向各債權人借款的原因、取得 貸款的日期、取得金額、實際的用途(即資金流向)、已經 清償本金的數額,與尚欠本金的數額,及各筆借款金額計算 利息所約定的利率。並應說明停止清償的日期、停止清償的 原因,及就停止清償原因為具體釋明,並提出可供法院參酌 的證明資料。 四、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的工作項目,每月收入的金額(含薪資 、執業或營業收入、政府補助金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收入), 及支出的項目(含生活費、扶養費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支出) 與每月支出的金額,並提出更生償還計劃書。其中如果已在 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或前置調解聲請狀中已經載明者 ,得免重複記載,惟仍應提出更生償還的計劃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2024-11-26

CYDV-113-消債更-274-20241126-1

消債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 聲 請 人 林嘉容(原名林玉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嘉容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 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 ,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 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 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 明文。再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 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 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 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 、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 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 、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因生活費用所需,以信用 借款支應,終至無力負擔積欠債務,於民國113年5月30日向 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嗣因故調解不成立;聲請人 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 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聲請人於113年3月 22日前,仍有兼職收入每月約13,400元,現因罹患憂鬱症致 精神狀況不佳無法維持穩定工作,只得暫時在家休養,目前 收入來源依靠每月身障補助4,049元及女兒孝親費支應開銷 ,扣除生活必要費用後尚未能清償債務利息,是聲請人確有 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 ,並願以每月1,000元,作為更生償還計畫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身心障礙證明、戶籍謄本、勞保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暨明細表、110-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東馬偕紀念 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暨醫療費用繳費證明、金融帳戶存摺影 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 等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7至25、29至41、45至74、193至2 07頁),堪信屬實。又聲請人因積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等債權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嗣經前置協商及 本院調解未成立,聲請進入更生程序,業經本院依職權核閱 查明無訛,堪可認定。  ㈡關於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  1.聲請人名下幾無存款,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名下有西元 2006年出廠,車牌號碼0000-00台塑汽車乙輛(下稱系爭汽 車);有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之宏泰人壽團體微型傷害保險 乙筆。此有聲請人之身心障礙證明、金融帳戶存摺影本、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等在 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9、43、49至55、197至205頁)。  2.聲請人陳報其於113年3月22日前任職於財團法人一粒麥子社 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附設臺東縣私立有福居家式服務類長 期照顧服務機構,現因罹病在家休養,目前收入來源依靠每 月身障補助4,049元及聲請人之女供養孝親費以支應日常開 銷,並提出聲請人之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暨明細表、乙種 診斷證明書及金融帳戶存摺影本等為證(本院卷第33至35、 45、199至205頁),本院審酌系爭汽車出廠迄今約18年,已 無殘值,復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堪認聲請人所陳應屬實 在,從而,本院認以4,049元列計其每月收入為適當。  ㈢關於聲請人之必要支出   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支出有食品費用9,000元、住宿費用6,000 元、房屋管理費720元、交通費用1,000元、通訊費用800元 、生活費用3,000元及醫藥費用250元,總計20,770元。惟據 聲請人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房屋管理費用收據及醫療費用 繳費證明,僅在住宿費用6,000元、房屋管理費720元及醫藥 費用250元部分已陳報單據可佐,其餘部分未經釋明。本院 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即參酌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所 公告之113年臺灣省每月最低生活費14,230元之1.2倍計算之 ,則聲請人之必要生活費用,應以17,076元之標準列計。  ㈣準此,聲請人以每月收入4,049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費用17,0 76元後,已為負數,堪認聲請人已不能清償所積欠債務1,49 1,051元【計算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77,060 元+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36,479元+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287,576元+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359,881元+臺灣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330,055元=1,491,051元】,有債權人清冊 及經債權人陳報在卷(見本院卷第23至25、107至111、143 、149、175頁)。從而,聲請人主張其已不能清償債務,聲 請本院准予更生,依所舉事證及本院調查結果,即無不合。 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 復查無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 所列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㈤另聲請人現無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此雖不妨礙聲請人聲請更 生(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97年 第4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7號參照)。然聲請人仍應盡力尋求 正當職業、穩定收入,以求日後有提出或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 ,否則一旦聲請人無固定還款能力,無法提出適當之更生方案 ,或無法履行更生方案時,法院自得依消債條例第65條第1項 、第74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特此敘明。  四、末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併裁定如主文第2項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2024-11-26

TTDV-113-消債更-80-20241126-2

消債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54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蔡元祥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莊翠華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蔡元祥自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 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1,569,668元之無擔保債務。 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 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 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債務總金額則有1, 569,668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 、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 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 ,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 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 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3年度司消 債調字第287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伊有不能 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清冊、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為證。又查,依 聲請人所提出之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資料,聲請人在臺灣 銀行帳戶,於98年6月30日存款餘額為36元;彰化銀行帳戶 ,於113年6月21日存款餘額為30元;臺灣土地銀行行帳戶, 於113年6月2 1日存款餘額為0元;郵局帳戶,於113年8月23 日存款餘額為0元。以上存款餘額,合計66元。又查,聲請 人沒有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也沒有具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 或兼具儲蓄性質之商業型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四、再查,本件聲請人債務形成原因及停止清償原因:   聲請人是因信用貸款及使用信用卡、現金卡,而積欠債務; 聲請人陳稱因為伊工作收入太少,入不敷出,所以無法清償 債務。 五、復查,本件聲請人更生償還計劃:   聲請人陳稱伊目前從事外送員的工作,每月收入25,000元,   每月必要生活費17,076元,每月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後剩餘 7,924元,故更生方案為每期償還7,924元,共計償還72期。 六、聲請人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不能清償之虞的認定: (一)聲請人陳稱伊對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 所負欠之債務,合計1,569,668元。而查,債權人萬榮行銷 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1月8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 1,334,713元(其中本金為319,991元、利息1,014,722元);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1月11日民陳報 狀,陳報債權金額為1,100,046元(其中本金為300,741元、 利息為796,798元、程序及執行費用為2,507元);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1月8日民事陳述意見狀,陳 報債權金額為923,493元(其中本金218,825元、利息701,744 元、程序費用2,924元);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3 年11月14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1,055,706元(其中 本金為257,065元、利息為646,134元、違約金152,007元、 訴訟費用為500元);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113 年11月13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792,546元(其中本 金為173,520元、利息546,126元、違約金為63,066元、其他 費用為9,834元);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1月15日 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275,771元(其中本金為73,375 元、利息為202,396元);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3 年11月13日民事陳報債權狀,陳報債權金額為254,869元(其 中本金為60,061元、利息為161,647元、違約金為32,176元 、其他費用為985元)。因此,聲請人所負欠之債務,合計為 5,737,144元。 (二)次查,聲請人目前擔任外送員的工作,平均每個月收入大約 25,000元。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主張以17,076元作為 支出之數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 「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再查 ,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 113年度的最低生活費為14,230元,其1.2倍亦即17,076元之 數額,即為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因此,聲請人主張以17,0 76元作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之數額,核其主張之金額,應可 採認。 (三)再查,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聲請人於民國00年0月出生, 現在年齡約48歲,距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剩餘大約17年的 時間。聲請人目前擔任外送員,每月收入約25,000元,扣除 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後,每月剩餘額約7,924元。而以此 數額,如果欲清償之前積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等債權人5,737,144元的債務,縱然扣除存款餘額66元後, 也仍然還有5,737,078元之債務,至少需要724個月即60年以 上的時間,才能夠清償完畢。然上述期間,顯然已逾聲請人 得為工作之期間。而且,期間另外還會有新增加衍生的利息 未能清償。因此,本件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 七、本件無應予駁回聲請更生之事由:   經查,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所負無擔保之債務總額未 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又查,聲請人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 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 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八、綜據上述,聲請人之前因信用貸款及使用信用卡、現金卡, 而積欠債務,嗣後因工作收入太少,入不敷出,致無法清償 債務。本院審酌上情,認為聲請人就法院所命補正事項,已 配合提供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資料,並說明停止清償原因 及提出可供法院參酌的資料,可認為已盡所應負之協力義務 。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 定,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或第46條所定應予駁 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有據,屬 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 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九、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8日民事陳報狀、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8日民事陳述意見 狀、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11日民事 陳報狀、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13日民事陳 報債權狀、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13日 民事陳報狀、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14日民 事陳報狀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14日民事陳報 狀所述意見內容。因依上述的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符合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的規定,且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8條或第46條所定應予駁回聲請之事由,因此,本院 審酌債權人上揭內容後,認為與本件裁定的結果無影響,爰 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2024-11-26

CYDV-113-消債更-254-20241126-2

消債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48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邱聖恩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邱聖恩自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 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1,515,119元之無擔保債務。 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 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 債務清償方案而成立後毀諾。聲請人無資產,債務總金額則 有1,515,119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次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7、8項 規定:「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 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 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 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 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 限」;「第75條第2項規定,於前項但書情形準用之」。又 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 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因不可歸 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事由。因此,債務人於協商 或調解成立後,有因為上述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 困難之情形時,仍然得聲請更生或清算。另按,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45條規定:「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 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並應公告之。」第16條第1項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 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 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 監督人或管理人」。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8月21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 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3年度司消 債調字第251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伊有不能 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在調解程序中提出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0年度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為 證。又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資料, 聲請人在台北富邦銀行帳戶,於112年6月11日存款餘額為90 2元;台新銀行帳戶,於102年6月20日存款餘額為29元;臺 灣企銀帳戶,於102年10月22日存款餘額為0元;臺灣銀行帳 戶,於110年7月7日存款餘額為16元;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於113年10月18日存款餘額為22元;郵局帳戶,於113年10月 23日存款餘額為51元。以上存款,合計為1,020元。聲請人 沒有持有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也沒有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 或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四、再查,本件聲請人債務形成原因及停止清償原因:   聲請人陳稱伊因向銀行辦理信用貸款及刷信用卡,來應付各 種生活開支,而積欠債務。嗣後因伊收入不夠,負債太多, 所以無法清償。 五、復查,本件聲請人更生償還計劃:   聲請人陳稱伊現在擔任超商店員,平均每月收入約32,000元 ,惟現在伊被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 行扣薪,收入減少,且伊沒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扣除伊個 人的生活開銷、房租、水電、餐費、電信費後,已經沒有剩 下的錢了,但債務仍是必須償還,伊會開源節流節省開銷, 並先提出每月還1,000元更生償還的計畫。 六、聲請人無法履行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的原還款協議內容,有 不可歸責之事由;而且,聲請人也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 (一)聲請人陳稱伊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所 負欠之無擔保債務,合計1,515,119元。而查,債權人合迪 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0月16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 為309,957元(其中本金為280,170元、利息為27,265元、其 他費用為2,522元);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0月24 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186,179元;星展(台灣)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0月29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 權金額為99,723元(其中本金為97,908元、利息為1,815元)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0月30日民事陳報狀 ,陳報債權金額為577,839元(其中本金為534,870元、利息 為41,969元、程序費用為1,000元)。另外,在調解程序中,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9月20日債權 人債權陳報狀,陳報金融機構債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債權額為344,046元(其中本金為322,666元、利息2 0,787元、違約金93元、其他費用為500元);遠東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額為275,683元(其中本金為256,564 元、利息18,619元、程序費為500元)。此外,本件還有其他 債權人二十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未陳報債權,暫時以聲 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記載之債權數額即二十一世紀資融 股份有限公司113,509元,予以計算。因此,聲請人所負欠 之債務,合計應在1,906,936元以上。 (二)次查,聲請人目前擔任店員,平均每個月收入為32,000元。 又查,聲請人每月的生活必要費用,主張項目為房租4,000 元、水電費1,500元、餐費9,000元、生活開銷15,000元、電 信費1,700元,合計31,200元。而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 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一點二倍定之。」再查,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 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3年度最低生活費為14,230元,其1 .2倍即17,076元之數額,即為債務人的必要生活費用。查聲 請人就所主張的上述費用,除房租4,000元部分外,其餘部 分並無就各項目提出支出的證明文件,因此,聲請人每月必 要生活費用,除房租部分外,其餘部分應該以衛生福利部公 告113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用1.2倍即17,076元之數額,作 為提列標準。另外,依113年度財政部新制,除每人基本生 活所需費用調高為202,000元外,並將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為 特別扣除項目。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自住, 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得列報特別扣除, 每年扣除上限為18萬元。因此,債務人房租支出部分,應可 另列為特別扣除項目。亦即,債務人之收入數額,除得扣除 每月生活必要費用之數額外,另外應還可以再扣除房租支出 的數額。本件聲請人所居住的房屋,每月租金為4,000元, 此有聲請人在調解程序中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可佐【詳參 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51號卷宗第63-69頁】。聲請人 每個月支出房屋租金4,000元部分,此數額參酌目前房屋市 場的行情,尚無過高,應可另列為特別扣除項目。 (三)復查,聲請人前於111年6月間曾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前置協商,協商自111年6月 10日開始繳款,分89期,年利率7%,每月繳12,000元之還款 方案成立。惟查,聲請人為還款而借新還舊,債務金額越來 越高,儘管聲請人努力工作維持正常的繳款,仍然無法負擔 債務,因而繳款至113年3月11日以後毀諾。而查,聲請人雖 與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協商,每個月還款12,000元,惟聲請人 另外還有積欠非金融機構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 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之債務,依聲請人在調解程序中的陳報,聲請人 每個月必須繳款給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金額8,490元、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金額為12,735元、二十一世紀 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金額為3,465元。上述聲請人每月必須 繳款給與非金融機構的金額,合計24,690元。而查,聲請人 每月收入32,00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及房租 4,000元後,剩餘額僅有10,924元。此數額顯然不足以同時 清償每個月應繳款給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2,000元及應繳款給非金融機構【合迪 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紀資 融股份有限公司】合計24,690元之金額。聲請人因在經濟上 無法同時負擔債權人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之還款金額,故   繳款至113年3月11日以後毀諾,此情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 而且,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房租後,剩餘額 僅有10,924元,此數額既不足以清償每月應繳款給金融機構 的12,000元,也不足以清償每月應繳款給非金融機構的合計 24,690元之金額。因此,本件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 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七、本件無應予駁回聲請更生之事由:   經查,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所負無擔保之債務總額未 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又查,聲請人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 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八、綜據上述,本件聲請人之前因為生活開支而向銀行辦理信用 貸款及刷信用卡,嗣後因負債太多,收入不夠,致無法清償 債務。本院審酌上情,認為聲請人就法院所命補正事項,已 配合提供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資料,及提出可供法院參酌 的證明資料,可認為已經盡所應負之協力義務。本件聲請人 聲請更生,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的規定,復查無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或第46條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 之事由,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乃於法有據,屬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本件更生程序。 九、至於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16日民事陳報狀、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10月28日所提出之 民事陳報狀、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24日民事陳 報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28日民事 陳報狀、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29日 民事陳報狀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30日民 事陳報狀所述意見內容。因依上述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 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8條或第46條所定應予駁回聲請之事由,因此,本院 審酌債權人上揭陳述內容後,認為與本件裁定結果無影響, 爰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2024-11-26

CYDV-113-消債更-248-2024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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