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080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至11
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冠樺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陳添星 住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坑段623巷26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添星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執行標的物
之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依上開規
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TYDV-113-司執-130807-202411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