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2921號
債 權 人 高世璁
債 務 人 譚宏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基隆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柯志龍
PCDV-113-司執-122921-20241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