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士秩字第11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
被移送人 蕭峻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4年1
月17日基港警刑字0000000000第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蕭峻昌運輸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貳萬元。
扣案之瓦斯噴霧器壹仟壹佰玖拾罐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蕭峻昌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13年11月21日。
(二)地點:新北市八里區臺北港內。
(三)行為:未經許可,運輸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瓦斯噴霧器11
90罐。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基隆關函文、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收據及搜索筆錄、
化驗報告、答復聯絡單、照片。
(三)扣案之瓦斯噴霧器1190罐。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所為非是,並考量其違序之動機、
目的、運輸數量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扣案之瓦斯
噴霧器1190罐,為查禁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併予沒入
。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22
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SLEM-114-士秩-11-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