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楊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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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秩
士林簡易庭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士秩字第11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 被移送人 蕭峻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4年1 月17日基港警刑字0000000000第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蕭峻昌運輸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貳萬元。 扣案之瓦斯噴霧器壹仟壹佰玖拾罐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蕭峻昌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13年11月21日。 (二)地點:新北市八里區臺北港內。 (三)行為:未經許可,運輸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瓦斯噴霧器11 90罐。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基隆關函文、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收據及搜索筆錄、 化驗報告、答復聯絡單、照片。 (三)扣案之瓦斯噴霧器1190罐。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所為非是,並考量其違序之動機、 目的、運輸數量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扣案之瓦斯 噴霧器1190罐,為查禁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併予沒入 。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22 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2025-03-05

SLEM-114-士秩-11-20250305-1

士交簡
士林簡易庭

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交簡字第8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景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88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景翔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 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2025-03-04

SLEM-113-士交簡-872-20250304-1

士交簡
士林簡易庭

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交簡字第8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硯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2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硯修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2025-03-04

SLEM-113-士交簡-886-20250304-1

士原交簡
士林簡易庭

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原交簡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選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14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選雄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 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2025-03-04

SLEM-113-士原交簡-96-20250304-1

士交簡
士林簡易庭

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交簡字第8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國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10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國榮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 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2025-03-04

SLEM-113-士交簡-895-20250304-1

士原交簡
士林簡易庭

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原交簡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自欽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14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自欽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 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2025-03-04

SLEM-113-士原交簡-92-20250304-1

士交簡
士林簡易庭

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交簡字第8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宇桂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71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宇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 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2025-03-04

SLEM-113-士交簡-871-20250304-1

士交簡
士林簡易庭

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交簡字第8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富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17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富傑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2025-03-04

SLEM-113-士交簡-894-20250304-1

士交簡
士林簡易庭

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交簡字第8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31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志榮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2025-03-04

SLEM-113-士交簡-899-20250304-1

士交簡
士林簡易庭

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交簡字第8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瑞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38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瑞文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惟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 5號解釋意旨,及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 60號裁定意旨,本件本院無從踐行調查、辯論程序,進而作 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是本院僅將被告前 科紀錄列入量刑審酌事由,爰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亦不 為累犯之諭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2025-03-04

SLEM-113-士交簡-883-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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