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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59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凱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陸仟貳佰零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凱智於民國112年07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27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2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10月14日止累計656,203元正未給付,其中 635,399元為本金;20,504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0597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35399元 張凱智 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2024-10-18

TCDV-113-司促-30597-2024101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530號 債 權 人 胡睿凱 債 務 人 馮書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18

TCDV-113-司促-30530-20241018-1

司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584號 聲 請 人 何玉鳳 代 理 人 王秋翔 相 對 人 趙榮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210元,及自 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 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112年度 沙簡字第683號判決聲請人即原告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 相對人即被告負擔,業於113年7月8日已確定,有本院調閱 系爭事件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聲請人於前揭事件所支出 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業由聲請人預納 ,依判決所示,應由相對人負擔。爰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 人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依前揭說明,應加 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2024-10-17

TCDV-113-司聲-1584-2024101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42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潘復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2年3月15日開始與債權人成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 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 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 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19日止,帳款尚餘31,746元,及 其中本金28,704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 相關證物,狀請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 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 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17

TCDV-113-司促-30426-2024101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5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朱俊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零伍佰參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朱俊豪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2月26日起至民國115年12月26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09日止累計230,5 35元正未給付,其中226,246元為本金;4,289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05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6246元 朱俊豪 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2024-10-17

TCDV-113-司促-30518-2024101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73號 債 權 人 廖淑敏 債 務 人 廖枝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17

TCDV-113-司促-30373-20241017-1

司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563號 聲 請 人 柯姸希 上列聲請人因優聘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 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9月30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3月29日止完 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 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優聘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因未經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為清算申報核定,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為 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519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4年3月29日止完 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2024-10-17

TCDV-113-司聲-1563-2024101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35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陳榮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陸佰壹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17

TCDV-113-司促-30335-2024101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47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卓培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壹仟壹佰貳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點零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二零三,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四零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卓培箖於民國113年01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4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 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03計算 ,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 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 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 381,126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 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 本可證。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 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 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 達,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17

TCDV-113-司促-30470-20241017-1

消債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凱臣(即楊克麟即楊則人) 代 理 人 張瑋妤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楊凱臣(即楊克麟即楊則人)自中華民國 113年 10月17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1,510,000元,   前曾以書面向鈞院聲請債務調解而不成立。伊目前工收入平   均每月約30,000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及扶養費後,實不   足以清償償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狀況說明   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109年、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   清單、戶籍謄本、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   業、存摺影本、保險資料、本院111度司消債調字第570號調   解不成立證明書等為證。並有本院111度司消債調字第570號   聲請消債調解卷宗可稽。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   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   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堪認   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   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 3項、   第 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   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10月17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崑煜

2024-10-17

TCDV-113-消債更-209-202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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